(2016)辽062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宽甸博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博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文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309号原告宽甸博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荣嘉壹品住宅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延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萍,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博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博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