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982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才刚,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程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