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2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982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才刚,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程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