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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孙中方与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方,马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民初930号原告孙中方,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健,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强,居民。原告孙中方与被告马强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晓亮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中方的委托代理人苏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4日之前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115000元。后因被告无钱还款,2015年12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下向原告合并出具112000元欠条一份,原告应被告要求放弃了3000元,被告承诺2016年2月1日前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2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中方曾在被告马强在北京的工地上安装门窗,被告承诺按400元/套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15年期间,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其中在2015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孙中方5000元”。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马强(××)共欠孙中方(××)112000元整,本人承诺于2016年2月1日之前付清上述欠款,如付不清上述款项,本人愿意以本人名下的房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万林村五组万林小区林海庄园1号楼1单元301室(面积120平方米)作为抵押还款,并将房本交于孙中方保管”。到期后,经原告催还无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孙中方向被告马强提供了劳务并支付了借款。被告马强通过向原告孙中方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欠款,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中方偿还劳务费及借款11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1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马强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梦源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