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清与马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马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273号原告赵清,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马生华,天祝县某某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诉被告马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清于2016年4月19日以被告马生华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清负担。审判员 马梅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