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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清与马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马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273号原告赵清,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马生华,天祝县某某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诉被告马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清于2016年4月19日以被告马生华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清负担。审判员  马梅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