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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靳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54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靳辉,男,汉族,1971年4月8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行长,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靳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考虑到家庭及孩子的实际情况,愿意给被告靳辉一次挽回婚姻的机会,故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