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0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茅建土、卢飞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茅建土,卢飞英,徐建钬,胡迪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0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俞海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茅建土。被执行人:卢飞英。被执行人:徐建钬。被执行人:胡迪娜。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247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茅建土、卢飞英、徐建钬、胡迪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茅建土、卢飞英、徐建钬、胡迪娜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支付执行款1025058.06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013元,申请执行费12651元。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8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