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文成、刘婉钰、林雨晨、彭新文诉被告郑宝、松原市奥睿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成,刘婉钰,林雨晨,彭新文,郑宝,松原市奥睿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50号第一原告:林文成。第二原告:刘婉钰。第三原告:林雨晨。第四原告:彭新文。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化一第一被告:郑宝。第二被告:松原市奥睿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经理。第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高青松,经理。原告林文成、刘婉钰、林雨晨、彭新文诉被告郑宝、松原市奥睿德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文成、刘婉钰、林雨晨、彭新文诉称:2016年2月23日9时30分郑宝驾驶J07567号越野车在010县道与132乡道交汇处与彭新文驾驶的吉JAX380号轿车相撞,两车损坏,四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林文成住院8天,2级护理花医疗费11098.86元,刘婉钰住院1天花医疗费5524.18元,林雨晨住院6天,花9587.69元,1级护理6天,彭新文住院8天,1级护理1天,2级护理7天,花医疗费13755.87元,经前郭县交警大队认定,郑宝负全部责任,四原告无责任,四原告提起诉讼,林文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1098.86元,误工费8天×98.12元=784.96元,护理费8天×124.08元=992.64元,伙食费8天×100元=800元合计13676.45元。刘婉钰医疗费5524.18元,伙食费100元,误工费98.12元,合计5722.30元,林雨晨医疗费9587.69元,护理费6天×124.08元=748.48元,伙食费6天×100元=600元,误工费6天×124.08元=744.48元×2=1488.96元合计11676.65元。彭新文医疗费13755.87元,误工费8天×98.12元=784.96元,护理费9天×124.08元=1116.72元,伙食费8天×100元=800元,合计16457.55元,彭新文医疗费13755.87元,误工费8天×98.12元=784.96元,护理费9天×124.08元=1116.72元,伙食费8天×100元=800元,合计16457.55元,四人交通费238元、拖车费3000元,共计50768.96元。本院认为:原告林文成、刘婉钰、林雨晨、彭新文之间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关系,因此,四原告共同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文成、刘婉钰、林雨晨、彭新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0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林文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