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与被执行人贾德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贾德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金质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靖惠明,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贾德楠,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长兴岛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与被执行人贾德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贾德楠所有权的坐落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景翠路102-8号房屋(大房权证长私字第20110048**号,建筑面积为171.2平方米房屋以流拍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抵偿案款1256958元(其中各项费用为54917元,本金1200000元,利息2041元,尚余款294511.06元(其中利息294511.06元,计息日为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2月2日按调解书执行利率计息),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43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志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