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044号原告:蔡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文辉,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