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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044号原告:蔡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文辉,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