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郜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某,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2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至2月23日,被告人郜某在西平县杨庄乡仪封街一门面房内提供场地和赌具,以“猜谜语”的方式引诱他人用人民币押注,计算输赢,并从中渔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郜某的供述,证人郭某、葛某、李某等人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罚没统一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以营利为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张欣广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