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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麦登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曹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麦登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曹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9民辖终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麦登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红梅南路4999号24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朱小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俊,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413室。 法定代表人:陆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麦登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6民初17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海麦登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拜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 被上诉人曹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01lydyh0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01lydyh01。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01lydyh0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01lydyh01。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拜城县,故拜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海麦登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不来提·亥米提 审 判 员 陈康 代理审判员 李克永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