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清玉与杨祥银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玉,杨祥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97号原告刘清玉,男,住柘城县。被告杨祥银,男,住柘城县。原告刘清玉诉被告杨祥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清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清玉负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