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6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恩学与重庆民茂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学,重庆民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6236号原告李恩学,男,195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民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17号2幢1-4号。法定代表人周光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学诉被告重庆民茂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恩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