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廖大兵与郑光中、张先勇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大兵,詹成勇,朱全华,陈祖伦,郑光中,张先勇,彭天和,荣昌县双岚石厂,荣昌县鸿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340号原告:廖大兵,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国华,系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詹成勇,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朱全华,男,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陈祖伦,男,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郑光中,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张先勇,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彭天和,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荣昌县双岚石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岚峰竹笋产业社区*组,注册号:500226200004067。负责人:詹成勇。被告:荣昌县鸿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岚峰竹笋产业社区1组,注册号:500226000016986。法定���表人:彭天和。本院受理原告廖大兵与被告詹成勇、朱全华、陈祖伦、郑光中、张先勇、彭天和、荣昌县双岚石厂、荣昌县鸿胜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大兵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