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郑宇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宇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154号原告郑宇春,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日,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亚梅,四川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宾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兰,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宇春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潘传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