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344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英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