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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344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英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