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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姚胡有与王宜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577号原告姚胡有。委托代理人孙玉洲,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宜进。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2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姚胡有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胡有负担。审判员 贺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其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