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苗家彦与吴中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家彦,吴中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苗家彦。被执行人吴中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在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