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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苗家彦与吴中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家彦,吴中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苗家彦。被执行人吴中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在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