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春艳与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艳,刘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540号原告刘春艳,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委托代理人刘荆龙,江西荆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琼,江西荆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华,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艳诉被告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晓华在安福县平都镇宝城北路54号六楼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晓华在安福县平都镇宝城北路54号六楼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光伟审 判 员 姚晓黎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