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2016)甘0523民初29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3民初29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4日,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汪玉良,甘谷县大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1日,甘肃省甘谷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彦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