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敬松与被执行人吕海东、赵录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松,吕海东,赵录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敬松,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吕海东,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玉门市。被执行人:赵录年,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敬松与被执行人吕海东、赵录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均由被执行人吕海东、赵录年负担。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会福审判员 高 晖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