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丙须与刘才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丙须,刘才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财保3号申请人:李丙须。被申请人:刘才峰。申请人李丙须于2016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才峰驾驶的肇事车辆黑N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李丙须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才峰驾驶的肇事车辆黑N号小型轿车一辆于博野县交警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兰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