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岵山信用社与陈彬、张美丽、陈建固、陈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岵山信用社,陈彬,张美丽,陈建固,陈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岵山信用社,住所地永春县岵山镇和塘东路***号。代表人黄少伟。委托代理人许扬峰。被执行人陈彬。被执行人张美丽。被执行人陈建固。被执行人陈丽娜。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岵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彬、张美丽、陈建固、陈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彬、张美丽、陈建固、陈丽娜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丞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