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廉桂芬申请执行刘秩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桂芬,刘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廉桂芬,女,汉族,1958年9月1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刘秩刚,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黔七民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廉桂芬申请执行刘秩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廉桂芬以其与被执行人刘秩刚之间的债务没有算清楚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有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9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陈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关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