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9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安徽青松无纺布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青松无纺布有限公司,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950-1号原告:安徽青松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891640XR。法定代表人:李金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标,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立志,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炎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80121756X。法定代表人:傅胜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青���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计254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