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华彦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陈绍章、王萍、陈朝辉、缪景、陈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福安市华彦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陈绍章,王萍,陈朝辉,缪景,陈霖,李散人,薛文新,郭强,王金凤,郑祖生,林仙月,林秀莲,陈丽清,李园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组织机构代码66688609-8。负责人陈勇强,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华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组织机构代码78901237-4。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被执行人福安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组织机构代码79605466-0。法定代表人李散人。被执行人陈绍章,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被执行人王萍,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社口镇。被执行人陈朝辉,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阳头。被执行人缪景,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被执行人陈霖,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阳头。被执行人李散人,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被执行人薛文新,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被执行人郭强,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被执行人王金凤,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阳。被执行人郑祖生,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被执行人林仙月,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被执行人林秀莲,女,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被执行人陈丽清,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被执行人李园人,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华彦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陈绍章、王萍、陈朝辉、缪景、陈霖、李散人、薛文新、郭强、王金凤、郑祖生、林仙月、林秀莲、陈丽清、李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审 判 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