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身份证号码:500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家运,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宗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李家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黎某与朱伟胜(另案处理)多次组织他人以舞台表演及调包方式在广州、佛山等地进行诈骗活动。2015年6月3日19时许,黎某与朱伟胜组织陈某甲、徐某、黄某、宁某甲、宁某乙、朱某、陈某乙、吴某、莫某(九人均已判刑)等人在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聚友加油站附近,一起搭建舞台,以表演节目形式吸引适合诈骗对象,由陈某乙等人维持秩序,朱某播放音乐,宁某甲主持和唱歌,黄某表演魔术,吸引大量群众过来观看表演后,由“龙杰”(另案处理)、徐某等人在台上向观众免费派发礼品及由莫某等人派送礼品和现金给台下“做托”的宁某乙、吴某等人以取得群众信任。再要求现场观众拿钱出来作为礼品的诚意金并承诺全额返还诚意金。骗取群众的钱款后,在返还诚意金时将群众的钱调包成现金人民币5角一个的红包返还给群众,最终骗取被害人林某、袁某、李某、陈某丙、冯某、凌某每人现金人民币1300元,阮某、张某每人现金人民币300元,余某现金人民币200元,丁某、毛某、燕某每人现金人民币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黎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黎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黎某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陈某甲、徐某、黄某、宁某甲、宁某乙、朱某、陈某乙、吴某、莫某、钟某、卢某、龚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张某、燕某、余某、凌某、阮某、李某、袁某、林某、毛某、丁某、冯某、陈某丙等人的陈述,商户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交易记录,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黎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林某1300元、袁某1300元、李某1300元、陈某丙1300元、冯某1300元、阮某300元、丁某1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认罪态度好,已退赔本案大部分被害人被骗的款项,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黎某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陈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