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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梅诉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5行初16号原告黄梅,女,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388-4。法定代表人詹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梅负担。审 判 长 彭 可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人民陪审员 李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简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