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敏诉被告余贵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敏,余贵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1478号原告:罗敏,女,侗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琛,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贵华,男,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360号凯旋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许雷。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罗敏诉被告余贵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曾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怡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