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福兰与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孙某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兰,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孙勇,梁广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75号申请人:王福兰,女,193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孙勇。被申请人:梁广英(系孙勇之妻),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王福兰与被申请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孙勇、梁广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对亳州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法债权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140万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对亳州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法债权140万元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福兰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