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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吕榴英与毛俊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榴英,女,汉族,1945年3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古浪路。委托代理人:陆建宇,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俊杰,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政立路。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封杰,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纪翟路。再审申请人吕榴英与被申请人毛俊杰、封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榴英申请再审称: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吕榴英的真实意思,毛俊杰不是善意购房人,实际借款非吕榴英本人使用,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公证委托书,因办证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已经被撤销。买卖房屋的委托书是封杰等人夹在抵押手续的材料里,吕榴英没看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的,封杰及毛俊杰是通过不合法的手续完成了系争房屋的交易,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吕榴英认可借款,也认可对方可以行使抵押权,但不认可通过出售系争房屋的形式处理借款债务。综上,吕榴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吕榴英为朋友解决资金问题,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以系争房屋作为借款本息的抵押,并在公证机关作了抵押借款协议公证及委托封杰全权办理包括签订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等事宜的委托书公证。虽然后来公证书因为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被撤销,但吕榴英对借款并将系争房屋抵押是明知且认可的,对抵押借款协议及委托书上的签字也是承认的,只是说没看清委托书的内容以为是抵押合同的材料所以才签字,但此说法并没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得出委托书是伪造的事实,故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吕榴英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吕榴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榴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马 红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伯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