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俊与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248号申请人杨俊,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李凤翔,董事长。申请人杨俊与被执行人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账户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逾期或解冻后方可支付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