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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邱步云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步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58号罪犯邱步云。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邱步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步云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5年5月3日因未经民警同意擅自在车间睡觉,经教育仍消极怠工予以扣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1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步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27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