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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莫某某开设赌场罪2016刑初31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9月10日间,同案人“阿叉”、车有成、陈辉武等人分别在被告人莫某位于本市海珠区昼锦里七巷十四号辉煌沐足城二楼、本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3-2号二楼城启大厦保安宿舍、芳村大道225号石头咕楼下三顺特色私房菜一楼大厅、芳村坑口村炮兵营、海珠区纸厂路纸厂宿舍、海珠区怡乐路52号满口福二楼二号房及荔湾区芳村茶滘花地河绿道边的大地园艺饭堂等地开设赌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在每轮赌博中“抽水”牟利。其中,2015年8月至9月8日,被告人莫某以2000元每次的“场地费”提供辉煌沐足城二楼给“阿叉”等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牟利,每次抽水金额为2-3万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莫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8月间,同案人“阿叉”、车某、陈某甲等人征得被告人莫某的同意,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昼锦里七巷十四号辉煌沐足城二楼开设赌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莫某每次收取“场地费”2000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莫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于2016年4月11日主动退出非法所得4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并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照片、刑事犯罪现场指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人陈某丙、车某成、施某乙、林某乙、张某乙、叶某乙、梁某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莫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莫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莫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秋平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丹林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