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529号原告韩某某,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雍中山,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丽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蔡 威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人民陪审员 徐守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安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