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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529号原告韩某某,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雍中山,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丽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蔡 威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人民陪审员  徐守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安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