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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关超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4刑初5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超,男,生于1972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自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关超驾驶云A9K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妻何xx沿轿子雪山旅游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富民县款庄镇尹家村附近路段时与马xx驾驶的云AF80**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何xx现场死亡,被告人关超受轻伤一级。经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关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xx、马xx不承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关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情况说明、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马xx、杨xx、熊xx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鉴于被告人关超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跃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陈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