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辛坤、何亚红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坤,何亚红,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1771号原告辛坤。原告何亚红。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举善,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辛坤、何亚红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坤、何亚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6日生一子辛某某,并将其子户口落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是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合法村民,2012年3月27日他们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5月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因“三星项目”土地被征用,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给每位村民分发征地补偿款50000元,按照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增加一个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但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在分发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给他们发放了半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为此他们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他们独生子女户应得的半人份额征地补偿款250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辛坤是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合法村民,原告辛坤与原告何亚红于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6日生一子辛某某,并将其子户口落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是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合法村民。2012年3月27日二原告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每年定期复检。2012年5月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因“三星项目”土地被征用,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给每位村民分发征地补偿款50396.71元,给二原告发放了半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二原告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其应当享受一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为此二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二原告独生子女户应得的半个人份额征地补偿款25000元。庭审中,二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兴隆街办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辛坤户口登记在被告村组,是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原告辛坤与原告何亚红于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二原告之子辛某某出生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户口亦落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是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的合法村民。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拆迁过程中,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给每位村民分发了征地补偿款,按照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以及法律规定,二原告作为独生子女家庭,应当享有一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但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在实际分发征地补偿款过程中,仅给二原告发放了半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侵害了二原告合法权益,二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半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辛坤和原告何亚红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497元,原告辛坤、何亚红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童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辛坤、何亚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