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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622号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吉庆。被告李某某。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介百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乃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