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622号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吉庆。被告李某某。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介百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乃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