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4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慧兰与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兰,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4522号原告徐慧兰,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原告徐慧兰之夫),1981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梆子井村18号,组织机构代码:60009XXXX。法定代表人郑连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兰诉被告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慧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徐慧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