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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捷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445号罪犯张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负民事赔偿责任。该犯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全监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