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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陆艳东与康玉东、吕振国、宫凤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艳东,康玉东,吕振国,宫凤来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815号原告陆艳东,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寇建国,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玉东,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吕振国,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宫凤来,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彦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陆艳东诉被告康玉东、吕振国、宫凤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思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