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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灏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244号罪犯吴灏(又名吴浩),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2001)岳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690元,被告人吴灏赔偿其人民币30000元,并对剩下的22690元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5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后本院又分别于2008年5月12日、2010年9月17日、2012年5月14日、2013年9月26日、2014年12月29日五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灏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灏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灏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灏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