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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48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被授权。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被授权。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