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48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被授权。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被授权。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