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陆继雷与被执行人严春廷、刘君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继雷,严春廷,刘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继雷,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严春廷,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君良,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陆继雷与被执行人严春廷、刘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陆继雷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继雷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严春廷、刘君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严春廷、刘君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