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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树发与被执行人朱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发,朱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发,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002919520821XXXX。被执行人朱某花,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小区XXX号。身份证号:46002919671011XXXX。申请执行人黄某发与被执行人朱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儋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某花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某发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94元,执行费510元。但被执行人朱某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花在中国工商银行儋州支行2201026001016575724账户上的存款4120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6年4月日至2016年10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zpd8fqafbfgkr8oajv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钟承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赞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