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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梁兆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梁兆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贺春林。委托代理人梁敏瑜,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兆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2630。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顺德农行)诉被告梁兆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德农行的委托代理人梁敏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兆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梁兆荣向原告申领账号为40×××06的金穗信用卡。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截止至2015年9月17日,被告梁兆荣透支本金21282.23元,产生利息655.87元,滞纳金290.33元,其他费用43.28元。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梁兆荣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款22271.71元(其中透支本金21282.23元,滞纳金290.33元,其他费用43.28元,暂计至2015年9月17日,利息655.87元),此后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复印件,原件核对退回)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开立银行贷记卡,原告同意发卡,双方权利义务在领用合约中有所约定。3.账户交易历史记录1份(打印件加盖银行公章),证明被告领取信用卡后刷卡消费,截止2015年9月17日,透支本金21282.23元,透支利息655.87元,滞纳金290.33元,其他费用43.28元的事实。4.邮寄律师催收函、挂号信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的事实。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梁兆荣向顺德农行申领账号为40×××06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并签署了领用合约。梁兆荣领取信用卡后,进行透支使用,截止至2015年9月17日,被告梁兆荣透支本金21282.23元、利息655.87元、滞纳金290.33元、其他费用43.28元未能清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梁兆荣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后,没有依约偿还,应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梁兆荣返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21282.2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费用(含滞纳金)一项,根据领用合约,利息应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应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原告依据合同要求截至2015年9月17日的利息655.87元,滞纳金290.33元,其他费用43.28元及此后的利息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兆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1282.23元,滞纳金290.33元,其他费用43.28元,透支利息(截至2015年9月17日的透支利息为655.87元,此后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梁兆荣负担(被告梁兆荣径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晓辉人民陪审员  林绮玲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