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苏沛荣与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沛荣,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419号原告:苏沛荣,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214。委托代理人: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梁显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沛荣诉被告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沛荣以双方协商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沛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3元,减半收取5801.50元,由原告苏沛荣负担。审 判 长 林显驹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冬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