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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毛剑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毛剑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530号原告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黄育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辉(原告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职员),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许传清,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剑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苏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剑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闽清县联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巧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