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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钢与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陈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4604号原告王钢,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被告陈佳,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原告王钢与被告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玄红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钢、被告陈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钢起诉称:2014年9月5日,陈佳向王钢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此借款于2014年11月4日归还。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陈佳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佳返还原告王钢借款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佳答辩称:认可借款12万元,但是目前能力有限,需要慢慢还钱给原告王钢。经审理查明:王钢与陈佳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5日,陈佳向王钢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本人陈佳向王钢借款12万元,于2014年11月4日前还清。同日,陈佳又向王钢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王钢现金12万元整。该借条出具后,陈佳未返还该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钢与陈佳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王钢向陈佳提供借款,陈佳应按照约定时间返还借款,现陈佳逾期未返还借款,故王钢起诉要求陈佳返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钢借款十二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陈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玄红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