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刘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明,刘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542号原告:张玉明,居民。被告:刘福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胡灯伟,苍山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玉明诉被告刘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明、被告刘福华的委托代理人胡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明诉称,原告从事中国福利彩票销售业务,在2015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彩票款4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彩票款41000元。被告刘福华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被告的签字是属实的,2016年1月4日偿还原告3440元也属实,但是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买福彩的钱被告已经汇给原告了,被告不欠原告彩票钱了,该款不应偿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玉明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在兰陵县文化路南段经营中国福利彩票站,编号为37132401号,被告刘福华经常到原告处购买彩票。2015年11月27日,被告刘福华给原告张玉明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张玉明彩票钱肆万壹仟元正,41000元,刘福华,2015.11.27”。该欠条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添加如下内容:“2016.1.4号,还3440元,2015年11月27号共欠44402元,下欠41000万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的内容无异议,但被告辩称该欠款已经偿还,并提交了2015年7月29日、2015年8月12日、2015年8月22日、2015年9月3日分别向原告彩票站汇款10800元、5000元、17825元、5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汇款交易明细,共计38085元,但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款项与涉案借款之间的关联关系。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欠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张玉明将彩票卖与被告刘福华,被告刘福华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彩票款,有被告刘福华书写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彩票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福华辩称,所欠彩票款已经偿清,但其提供的证据发生时间在书写欠条之前,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事实主张,本院对其辩称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福华偿还原告张玉明彩票款4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刘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